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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规范增值税发票开具行为的公告》及江苏省税务局2026年执行口径,结合苏州本地征管实践,现就开票、受票主体合规性作如下说明:
正面清单(符合规定情形)
纳税人已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,税务登记状态正常;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(自有或租赁),或具备明确线上经营载体,且从业人员与经营规模相匹配,并按规定申报纳税、缴纳社保。
开票方与受票方具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、人员、设备及能源消耗等实质条件;从事大宗商品、敏感物资交易的,原则上应具备仓储、运输等配套环节。
开票方与销售方、收款方一致,受票方与购买方、付款方一致,资金流、发票流、货物流“三流合一”。
按时足额申报各项税费,实际税负处于行业合理区间。
资金管理规范,公户结算与合同签订、发票开具主体一致。
实名办税人员完成身份验证后开具发票,开票人员与实际经营人员相符。
“六员”(法人、财务负责人、办税人、投资人、领票人、开票人)信息真实有效,年龄、身份、行业、规模相互匹配。
负面清单(高风险情形)
盗用、冒用或购买他人身份信息虚设经营主体。
一址多户、集中批量注册无实际经营活动的“空壳企业”。
无实际办公场地、无社保参保、无水电消耗、无固定资产的“四无”企业,即便有办公地址等基本条件,但与开票金额、规模明显不匹配。
虽按时申报,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,税负显著低于正常水平。
存在代开、挂靠开票、借用或冒用身份开票等错位行为。
开票金额大、税负异常、员工极少,且无与经营相匹配的货物收发、运输、仓储、检测等外部凭证。
有销无进、进销倒挂、进销品目严重背离,或取得大量来自高风险地区纳税人发票,无法证明业务真实性。
大量使用个人账户、微信、支付宝等收取款项,相关收入未申报纳税,或资金支付后通过个人账户回流。
非实名办税人员开票,或借用、冒用他人身份完成开票身份验证3。
“六员”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,或年龄、资质与经营明显不符情形。
涉税中介机构及人员以委托人身份代办发票领用、开具,超出授权范围或未共同至税务机关现场办理。
上述标准适用于苏州市各级税务机关日常监管与风险识别,企业应对照自查,确保发票业务真实、合法、可追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