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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苏州企业注意】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有“隐形门槛”,这两类情形千万别误用!

时间:2026-05-28   访问量:0

近期不少苏州企业咨询:“2025年12月购入一台80万元的数控机床,当月就投入生产,能否在2025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?”答案是:不能——看似符合条件,实则踩中了政策红线。

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、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》(2023年第37号),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、器具,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,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硬性条件:

第一,适用对象要精准
政策所称“设备、器具”,仅指除房屋、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,不包括装修材料、办公家具、软件系统等。例如:翻新办公室购买的地板、墙纸,即使发票开成“设备”,也不属于政策范围——这是苏州税务稽查高频关注点。

第二,享受时点要合规
固定资产须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内一次性税前扣除。举例:2025年12月购入并当月投入使用,可在2025年度申报时扣除;若2026年1月才启用,则只能在2026年度扣除。企业切勿因“当月使用”就误判为“当年可扣”。

此外,企业需留存三类资料备查:
① 购进发票及付款凭证(分期付款需附合同说明到货时间);
② 固定资产台账与投入使用证明(如验收单、启用记录);
③ 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说明(如折旧方法不同)。

特别提醒:该政策不替代工商登记或备案程序,企业仍须依法办理资产入账及税务备案。2025年度汇算清缴在即,建议提前梳理资产台账,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纳税调整与滞纳金风险。

政策红利值得争取,前提是合法合规。苏州企业请务必对照自身情况审慎判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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