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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及江苏省、苏州市相关监管规定,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存在特定失信行为的经营主体实施信用约束。以下四类情形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(个体工商户为“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”),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。
一是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。凡在2025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农民专业合作社,须于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2025年度报告。逾期未报且经催告仍未补报的,将被标记为异常。
二是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。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抽查或专项检查中,若实地核查发现注册地址“查无下落”或“无人办公”,且无法通过电话、邮件等方式联系到负责人,将依法认定为“失联”并列入异常。
三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。包括年报中填报的资产状况、从业人数、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,或在公示系统中提供虚假材料,一经查实即构成异常情形。
四是未按规定公示即时信息。企业发生股东变更、股权出质、行政许可取得或延续等应当即时公示的事项,若未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,也将被纳入异常管理。
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后,相关信息将同步至“信用中国(江苏苏州)”平台,并在银行授信、招投标、资质申请、评优评先等环节产生实质性影响。即使后续履行义务申请移出,历史记录仍将保留。
提醒广大经营主体:依法合规经营、及时准确公示信息,是维护自身信用的基础。请定期核对年报状态与注册信息,确保联络畅通,避免因疏忽导致信用受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