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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日常经营中,部分企业反映“缺成本发票”,实则多源于交易环节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。根据《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企业税前扣除必须以真实、合法、与经营相关的支出为前提,并取得合规发票或其他税前扣除凭证。针对常见情形,应依法处理:
一、供应商无法开票。若对方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或无开票资质主体,企业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,凭收款凭证及内部证明资料(如合同、付款记录、出入库单等)作为税前扣除依据,但仅限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(通常指单次500元以下)。对于大额采购,建议优先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、能规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供应商,从源头保障票据合规。
二、因“加点开票”放弃索票。需理性测算综合税负:若放弃进项发票,不仅无法抵扣13%增值税(小规模纳税人虽不抵扣,但成本影响所得税),还将导致企业所得税税基虚高。以10万元支出为例,若无成本票,利润虚增10万元,按小微企业5%所得税率计算,多缴5000元;叠加增值税及附加,实际税负远超“加点”成本。因此,在真实交易基础上,取得合规发票通常更具经济性。
三、不合规支出无票。如用于股东分红、私人消费等非经营性支出,本就不属于企业成本,不得税前扣除,亦不应索取发票。
苏州税务部门强调,所有票据管理必须基于真实业务。企业应健全供应商评估机制,完善合同与付款流程,确保“四流一致”(合同、资金、发票、物流),杜绝虚开发票风险。对历史缺票问题,可通过自查补正、主动说明等方式降低涉税风险,切勿通过非法渠道“买票”。